三、本案件折射出哪些法制问题?
作为一桩新闻官司,富士康事件不仅反映出诉讼双方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折射出不少法制问题。
首先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司法保障问题。我国自1983年出现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新闻侵权的官司时有发生,而且不少时候新闻界都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我国的《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权利有明确规定,如《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规定,在操作层面,尚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更谈不上专门的新闻法。唯其如此,富士康才可能恶意地起诉讼《第一财经日报》的两位记者。
其次是法院的立案程序与立案功利问题。尽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立案在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但法院按诉讼标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的规定,仍然引起很大争议。据报道,法院受理富士康的诉求之后,富士康已经向法院交清了两单案件的诉讼费,分别为11万元和6万余元。法院在此次事件中急于立案,扮演的角色似乎不仅仅是一个裁判方,而且也是利益方。在资本的诱惑下,司法公正的天平是否会向企业倾斜,而不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这就成为人们不能不质疑的问题。
再次是劳动监管的法制问题。富士康事件所涉及的劳工超时加班问题,在媒体曝光的前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没有进行调查。随着报道的深入,才暴露出鸿富锦公司尚未成立工会。直到9月1日,东莞市有关部门才把鸿富锦公司列入“必须在今年组建工会”的企业名单。为什么政府职能部门长久处于这种“行政不作为”的状态,这显然是值得追问的。有论者认为,这“并非偶然的疏忽或懒惰,而是利益逻辑的必然结果。从大的环境来说,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正是中国经济的竞争优势,有主流经济学家早就说了,提高工人的工资会削弱我们的优势,关注劳工状态正好符合国外企业和劳工组织的利益。”问题在于,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就这样妥协于经济发展的眼前利益,被损害的只能是劳工的合法权益。
四、舆论界如何建构理性的公共空间?
围绕着富士康事件,国内媒体给予了最及时最充分的报道与评论,形成一个巨大的舆论场。因此,还有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就是舆论界如何建构理性的公共空间。
按照哈贝马斯的定义,“公共空间”是指“允许市民自由发表和交流意见,以形成共识和公众舆论的地方。它向公众开放,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在这块地方自由讨论有关公共利益的任何事物。大众传媒是这一领域的主要论坛。”在成熟的公共空间里,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理性的。
在富士康事件中,主流媒体所建构的公共空间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也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譬如,有些言论的显得仓促,也比较情绪化。从传媒讨论的议题来看,主要涉及新闻自由和新闻法规、劳工权益和血汗工厂这两个大的方面,对有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以及有关讨论的理性化等问题并未加以检讨。从态度倾向上来看,从开始到结束大体上是“一面倒”的,所不同的是,事件最初时,态度是对媒体的全面支持,对富士康的一致谴责,而在双方和解之后,言论开始发展为对双方的共同谴责。特别是在网络上,言论的非理性更加明显。在翁宝的博客里,很多网民表示要通过自愿捐款给记者、以及抵制富士康产品的方式来支持记者。而到最后,谩骂记者的声音却越来越多。在笔者看来,这种态度的绝对性扭转是非理性的,同时所表达的支持记者的方式也是盲目的。
公共空间的非理性氛围,表明公众理性思辨的素质尚待提高,但仅仅将其归因于公众素养也有失偏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整个事件的真相并不明晰,我们无法得知富士康到底是不是血汗工厂、《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究竟有哪些地方失实。没有这样的事实基础,所做出的言论很大程度上都是妄加猜测。只有建立在真相透明的前提下,理性的讨论才有意义。
作者:
董天策,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施海平,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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